市勞動局提醒:家庭看護及家庭幫傭外勞工作內容,勿分不清!
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提醒,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,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分為「家庭幫傭」及「家庭看護」二類,其申請條件及工作範圍均不相同。由於臺北市外籍勞工雖多為家庭看護工,依法看護工不得從事與看護病患無關的工作。即便申請聘僱家庭幫傭的外勞,也只能在申請許可之工作地點為雇主從事打掃、照顧小孩或照顧老人等幫傭工作,即可視為許可工作之範圍。反之,若雇主要求外勞至其他處所從事工作,即使工作內容相近,外勞本身也不反對前往工作,但上述情況顯踰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准之工作範圍,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,不得不慎。
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業鑫局長特別呼籲,若雇主使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,例如照顧阿公(嬤)的外勞,雇主讓外勞為他人從事清潔、打掃、煮食、帶小孩等或讓外勞至申請核准地點外從事許可外工作之情事,依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;如有再犯,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,則雇主即喪失聘僱外勞之資格。若雇主使聘僱的家庭幫傭至親人或朋友家從事打掃、照顧小孩或照顧老人等幫傭工作,已屬指派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,依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;相對地親友或朋友則會變成非法雇主,即便沒有支付任何報酬純屬義務幫忙性質並無聘僱關係,亦屬於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情形,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,最高可以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。
民眾對於所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有疑義時,可洽詢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,電話:02-25502151,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,電話:02-8590256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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